项目编号 | 410600ZJ-XK-0004 | ||
项目名称 | 全市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审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
实施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的规定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无 |
受理地点 | 鹤壁品牌府第二综合楼北楼559室 | 服务电话 | 0392—3336619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0392-3386035 |
实施科室 | 民族科 | ||
办理环节 | |||
1.接收:接收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宗教科负责审查(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2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河南省宗教局《关于规范上报申请筹备设立寺观教堂文件(文书)的通知》(豫宗〔2008〕87号),河南省宗教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通知》(豫宗〔2008〕4号)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经合法性审核后,符合寺观教堂设立标准的,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符合其他固定处所设立标准的,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瓮福兴发]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加强设置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设置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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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全市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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