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410600ZJ-JC-0007 | ||
项目名称 | 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机构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
实施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受理地点 | 鹤壁品牌府第二综合楼北楼559室 | 服务电话 | 0392—3336619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0392-3386035 |
实施科室 | 民族科 | ||
办理环节 | |||
1.制定方案: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2.现场检查: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3.督促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持续监督: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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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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